浙江传媒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和效率,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政办〔2013〕1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7〕11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为国家所有,接受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监督管理,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统筹管、归口管理部门专门管、使用部门具体管”的三级管理体系。
第八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资办),挂靠在公共事务管理处。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校长、相关校领导、办公室、教务处(招生办)、科研与创作处、计划财务处、公共事务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审计处、工会、图书馆、网络数据中心、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领导,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学校履行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责,监督校内各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二)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党委会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促进资产盘活、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五)审议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使用和处置等重大事项和重要制度,审议后按学校“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代表学校依法对学校投资的资产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学校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财务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
(七)协调其他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督查资产清查等工作。
第十条 公共事务管理处(国资办)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统筹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出租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审批以及报批报备手续;
(四)指导资产的合理配置,组织或参与履约验收,对资产建账工作进行复核、确认;
(五)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清查盘点、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时动态管理,对学校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评估与考核;
(七)推进各归口管理部门优化资产管理业务流程和资源配置,督促各类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八)负责对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教务处(招生办)负责管理教学仪器设备及教学设施等资源;
(三)科研与创作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资产的财务管理,具体负责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等流动资产;
(五)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全校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公用房、行政办公家具及空调等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相关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仪器设备(包括实验室设备)的管理;
(七)校园建设处负责学校在建工程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八)工会负责工会国有资产的相关管理;
(九)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含电子文献)、文物、陈列品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网络数据中心负责学校数据资产、计算机网络设施、信息化软件公共系统(平台)、弱电管网、校园一卡通、现代教学装备(含软件)、教育技术资源及支撑设施的管理;
(十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后勤保障类业务中相关资产(如道路桥梁、水电管网、绿化绿植及其它生活服务公共配套设施设备);
(十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外投资,负责经营性资产的具体管理和运行。
各类低值资产由该类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的全员管理思想,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人,配备资产管理人员,落实资产管理工作职责;
(三)对本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资产安全完整;
(四)对因人员调整发生的资产变动及时做好交接手续,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提出处置申请;
(五)做好资产的定期盘点、统计、报告工作;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二级管理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管理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相关事项的审核;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开展绩效评估,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指导本单位资产管理员的日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国有资产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指定1-2名工作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校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确保所属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配合校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日常检查及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
(三)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资产管理业务培训,提高资产管理业务能力;配合本单位资产负责人提高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水平;
(四)本单位发生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及时督促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五)完成学校布置的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六)资产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须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保证资产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人是国有资产的直接使用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配合本单位资产管理与做好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合理使用和爱护国有资产,承担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具体保管、维护责任,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本人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责任;
(四)校内工作部门调动时做好本人使用国有资产的变更,调离学校或退休时,办理好本人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移交手续;
(五)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规定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配置资产应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配置资产应执行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调剂;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的,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配置编制由学校根据配置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或调整。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新增资产配置应当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需求的资产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需求的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二十条 资产购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优化配置原则,有序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最大限度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效益低的国有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校内调剂处理,必要时也可由学校直接调剂。
第二十二条 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式的资产,应及时办理实物和财务入账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验收、登记、领用、保管、变动、维护、清查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各使用单位对各种资产定期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房屋、土地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明晰产权归属。
对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在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专利、商标、著作、非专利技术、校誉等无形资产,应按有关法律及时申请、注册登记,归口管理部门要详细登记造册,加强保护。
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
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计财处应根据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领用应严格办理手续,并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全面反映资产的领用、占用情况。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登记、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要对国有资产定期清理、检查。
因使用不当或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人员离职或退休时须将本人保管、使用的仪器设备、公用房等资产退回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调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重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要合理运用无形资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转让无形资产或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要进行合理计价,按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高校的正当权益。坚决清理冠用校名行为。
第二十八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担保、合作办学等应加强可行性论证、审核和监管,并履行审批、报备手续,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只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投资,除此之外不再以事业法人身份对外进行经营性投资。学校所属各级非法人单位不得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投资活动,也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根据国家、上级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处置原值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批。
(二)处置原值20万元(含2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分管副校长审批。
(三)处置原值1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资产使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以下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经批准报废的实物资产,除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移交给上级部门确定的回收单位回收处置。
第三十五条 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在评估安全基础上,原则上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列入处置的资产,移交时应保持完整。
第三十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根据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办理产权变动及账务处理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历史遗留问题的国有资产处置,相关部门须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有关部门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或上级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单位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六)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校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与财政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及时上传、变更信息,并按规定程序通过信息系统报送资产审批业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要求及时提供统计报告。学校国有资产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定期检查和考核各岗位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
第五十一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时,要将国有资产管理移交作为工作移交的一项重要内容,移交前进行资产盘点,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并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状况、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纳入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及人员,都要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或人为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除责令限期整改或赔偿,还要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传媒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浙传院〔2015〕5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